港口区旅游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开展旅游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旅游发展规划、措施。负责全区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促进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
(三)负责全区旅游形象的推广,组织全区重大旅游宣传促销活动。负责旅游对外交流,推动区域旅游合作。
(四)负责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指导旅游度假区建设、特色旅游乡村建设。指导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工作。
(五)指导全区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工作。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资金计划。监测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七)负责规范全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国家标准。受理、协调处理旅游投诉工作。
(八)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工作。
(九)负责全区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旅游人才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770-2862255 传真:0770-286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