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渔业、畜牧业、兽医行业和饲料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行业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加强本行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管理工作。指导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水产畜牧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拟订本行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本行业的投资和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引导本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生产方式转变、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三)引导渔业、畜牧业、兽医业和饲料工业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培育和扶持优势产业;推广良种良法,促进行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效益的提高,拟订本行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协助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督、报告、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提出预警措施和建议;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兽药残留监控、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渔牧产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兽药、渔药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本行业市场体系、信息体系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收集、预测并发布本行业主要产品、产品安全、生产资料国内外市场供求和进出口贸易等经济信息。
(六)指导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加工流通工作,促进渔业、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指导、促进龙头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七)研究和提出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渔船、渔港安全管理,防范强风、渔港火灾对渔民生命财产的损害;切实加强海洋捕捞行业的管理;强化兽药生物制品、剧毒药品的管理。
(八)拟订水产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水产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九)负责食用水产畜牧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食用的监督管理。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水产畜牧产品安全信息。实施兽医、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检验检测。开展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十)依法对畜禽定点屠宰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开展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屠宰企业开展屠宰环节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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