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驻港口区各单位:
《港口区关于做好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港口区关于做好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23号)、《中共防城港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规划(2015-2017)》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关于做好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防政办发〔2017〕61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和规范我区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于开放文化市场、激发社会活力,拓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渠道、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转变财政投入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构建体现时代发展趋势、符合文化发展规律、适应我区发展实际、具有防城港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保护培育涵养弘扬文化生态相融合,不断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2.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
3.坚持培育多层次多元化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大力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按照区、镇(街道)、村(社区)行政层级,实行分级采购、分级配送,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4.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立足于保障我区广大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每年为区、镇(街道)、村(社区)购买公共文化的类型和场次。建立“以需定供”的互动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有针对性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最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在全区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更加广泛,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大幅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经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是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鲜明、思想健康、积极向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等内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指导性目录
区文体广电新局、区财政局牵头制定面向全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区文体广电新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出我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再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建立健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基本规程进行。要不断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机制,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本地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建立购买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一)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
1.制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区财政部门在做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预算做出安排,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
2.填报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填报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3.审核项目表。区财政部门及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对购买主体报送的部门预算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4.下达预算批复。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
(二)组织实施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预算下达后,购买主体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公告购买信息。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供给主体的资质要求及其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2.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供给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与供给主体签订合同,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履行购买合同。供给主体按合同履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义务、认真组织实施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按时完成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4.检查验收。供给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于一个月内将履约情况报告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在一个月内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支付完毕采购资金,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加强管理。
(三)资金保障
1.支出测算。购买主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力量,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支出。
2.资金安排。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四)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1.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购买主体根据购买程序的推进情况,依次主动公开指导性目录、供给主体评选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的载体为港口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部门网站,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开信息。
2.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三个方面。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3.加强监督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行为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区文体广电新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与供给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区文化、财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立足我区实际,制定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逐步实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督导协调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督导协调机制,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共同研究拟定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计划,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规范使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及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义,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