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 发布时间:2016-11-30
- 发布人:gkqz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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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背景及意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从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2016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6〕18号)、《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将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具体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权限下放到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制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局商防城港市财政局制定《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制定,对规范部分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认定和管理,依法落实国家资源税政策,强化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明确了防城港市范围内可以享受资源税免征政策部分矿产品为利用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
(二)《办法》对提取矿产品的原材料认定部门、纳税人申请减免应提交的备案资料等作出规定。
(三)《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三、政策难点
《办法》的政策难点在于对“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的认定,认定结果必须是由政府矿产相关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理部门、经备案有资质认定的第三方认定机构或协会作出。
四、落实措施
各基层单位认真抓好对该《办法》的学习,切实领会和把握文件精神,畅通减免税备案渠道,贯彻落实一次性告知,确保政策的正确、高效的执行。同时积极做好政策的对外宣传,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公开政策内容,扩大政策知情面,强化社会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