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政务公开 > 社会保险信息 >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1450321084
索引号 关键词
所属分类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 发布时间:2015-12-17
  • 发布人:gkqzfb
  • 责任编辑:gkqzfb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一级以下 85% 15%
一级 80% 20%
二级 70% 30%
三级 50% 50%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体内置入材料费用﹤50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40%。体内置入材料费用(含单项医疗服务项目)≧50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30%。
符合统筹地区转诊转院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到北部湾经济区外、自治区内,或转到自治区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表规定基础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15%。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