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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17-12-26
  • 发布人:gkqzwgk
  • 责任编辑:gkqzfb
        2017年10月12日,防城港市新大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上海青,经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毒死蜱项目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防城港市新大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检样品:上海青(购进日期:2017年10月12日)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3.2 mg/kg)和阿维菌素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8 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防城港市新大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6元和处5万以上6.5万以下的罚款。但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不知道所采购的上海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综上,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6元。
        2017年12月25日,港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港区食药监食罚〔2017〕4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7年11月7日,防城港市新大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目的是召回已售出的上述不合格批次上海青。截至2017年11月21日,未能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上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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