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第三批)、(第四批)的通知
港口区各卫生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三批)的通知》(桂价医〔2017〕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四批)的通知》(桂价医〔2017〕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三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二级医疗机构最高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90%,二级医疗机构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社区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最高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80%;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最高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70%。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三批)的通知(桂价医〔2017〕17号)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四批)的通知 (桂价医〔2017〕18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港市港口区 物 价 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 9月7日
抄报:防城港市物价局,区人民政府
抄送:区发改局、财政局
防城港市港口区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