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指南
- 发布时间:2015-11-04
- 发布人:gkqz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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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针对我区城镇户口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针对我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区城镇户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具有我区城镇户口,或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
2、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624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23000元;
3、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20㎡;
4、单身家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5、申请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6、申请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一年(含)以上;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程序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应当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生、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由用人单位直接向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由社区或民政部门出具;
2、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房产主管部门出具,世居户没有宅基地产权证明的由社区出具;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
4、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学历证明材料: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新就业大学毕业生);
5、劳动(聘用)合同、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材料:经办人验证过的复印件(新就业大学就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租金标准:
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租用政府实物配租廉租房的,其房屋租金标准如下:
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保障标准15㎡的,租金按1元/㎡·月的标准计算;
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保障标准15㎡的,租金按1.5元/㎡·月的标准计算;
计算方式: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租金=(享受廉租住房家庭人口数×人均使用面积保障标准15㎡-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实物配租月租金标准+超出保障标准的使用面积×3元/㎡·月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屋租金标准
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租用政府实物配租公租房的,其房屋租金标准按地段参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租金计算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1、渔州城、公车镇公共租赁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保障标准15㎡的,租金按5.00元/㎡·月计算;超出保障标准的,租金按7.00元/㎡·月计算;
2、光坡镇公共租赁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保障标准15㎡的,租金按4.00元/㎡·月计算;超出保障标准的,租金按5.50元/㎡·月计算;
3、企沙镇公共租赁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保障标准15㎡的,租金按6.00元/㎡·月计算,超出保障标准的,租金按8.00元/㎡·月计算。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参照市场基准租金标准,并考虑住房困难家庭的困难程度,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保障标准15㎡的租赁补贴标准:
特困家庭的特困人员按10元/㎡·月进行补贴;
低保家庭按7元/㎡·月进行补贴;
低收入家庭按5元/㎡·月进行补贴;
计算方式:廉租住房月租赁补贴金额=(享受廉租住房家庭人口数×人均使用面积保障标准15㎡-家庭原有住房使用面积)×月租赁补贴标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的;
(四)故意隐瞒真实居住情况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不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的;
(六)已购有住房或安置有住房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八)违反其它规定或其它明显有失社会公德原则的。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举报方式
电话:0770-2861399,0770-2862902;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建政路第一小区(B263)号(邮政编号538001)港口区住建局住房保障股,并署明姓名和联系地址(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
所举报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