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消防证明的紧急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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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民办幼儿园办理消防证明的紧急通知
各民办幼儿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基教[2013]53号)第四章第七条第六款内容,经我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各民办幼儿园须完成向消防部门提交“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备案”的申请,于2015年3月底前取得相应“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并到我局履行备案手续,作为年度检验及资格认定的必备手续。
特此通知。
港口区教育局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