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
- 发布时间: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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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我市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按自治区统一部署,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全市个体工商户应按《条例》的规定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网址:http://gxqyxygs.gov.cn/search.jspx)自行进行年度报告及公示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3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可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进行年报。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选择向社会公示年报的则应自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报送年报,选择不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则应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报告,工商部门收到个体户的纸质年度报告后,要给其《收讫通知书》。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得的行政许可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其中,第(一)、(三)、(四)项信息为即时信息;(二)、(五)为报送年份信息。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者个体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