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41号)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零售药店,可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其依照本实施细则,根据零售药店提供的资料,对其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四、审批条件:
符合《防城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防政办发[2001]8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109号) 的条件要求的药店。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各类零售药店。
六、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4.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名册和发票一式一份;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一式一份;
8.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一式一份;
9.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平面布局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一式一份;
10.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间8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免费办理。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0—2862592
投诉电话:0770—2883116
备注: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流程时限表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流程时限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实际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批股室(审批人)名称:社会保障与基金监督股会同区医疗保险所办理 (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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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申请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的申请书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药店始建于XXXX年XX月,属于XX(全民,股份制,私营)所有制单位,位于XX市XX路XX号,营业建筑面积XXX平方米,药店工作人员XX人,其中药技人员XX人。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上年业务收入XXX万元,支出XX万元。为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近购药,提供优量服务,本药店符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109号)规定,特向你们申请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 手机:XXXXXXXXXXX
XX药房
X年X月X日
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申请书
申请单位
XX药房
申请时间
XX年X月X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三、最后一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
四、零售药店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
1.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2. 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3. 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 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