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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保障工作

  • 发布时间:2015-07-30
  • 发布人:admin
  • 责任编辑:gkqzfb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文件,孤儿生活费的管理内容包括:孤儿身份的认定、申请的程序以及孤儿生活费发放的标准等

  (一)孤儿的认定

  1、丧失父母的未成年孤儿:指父母双亡、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二)孤儿身份的核实

  1、父母双亡的需要医院、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父母失踪的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

  孤儿供养分为两种方式:福利集中供养和社会散居供养。

  1、福利机构集中抚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此处不做详细说明)。

  2、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程序:

  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父母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

  (2)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

  (3)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孤儿户口簿、身份证;

  (5)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6)孤儿在校学习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结果函告镇人民政府,并为孤儿发放《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和个人身份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对审查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人民政府,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有关证件和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提交的证明及材料应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涂改。所有的证件、证明和材料必须要有原件,提供证件原件的同时要提交复印件。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1)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2)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① 孤儿死亡的;

  ② 依法被收养的。

  ③ 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的。

  ④ 年满十八周岁的。

  (六)民政专干在孤儿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核实和确定孤儿养育监护人。

  2、对孤儿养育情况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孤儿的精神面貌,生活,学习、身体状况等。

  3、对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履行监护协议的,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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