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一次性告知事项
单位名称:防城港市港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务服务窗口电话:0770-2862016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
一、项目名称:食品经营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需要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4、经营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协议,租私房的须提供房主《房产证》,暂无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5、食品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制度;餐饮服务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程序:服务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审核→发证
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1、受理权;2、审核权;3、协调处置权;4、办理结果送达权。
附: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如变更经营场所的)需要经营场所房产证及租赁合同;
4.旧《食品经营许可证》(回收)。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旧《食品经营许可证》(回收);
补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药监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4.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