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和范围 | 批准文号 |
| 水利 | 一 | 水资源费 | 取用水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和个人 | 桂价费[2015]66号 | |
| (一) | 取用地表水 | ||||
| 1 | 一般取用地表水 | 0.10元/立方米 | |||
| 2 | 特殊取用地表水 | ||||
| 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取用水 | 0.085元/立方米 | ||||
| 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 | 0.001元/千瓦时 | ||||
| 水力发电取用水 | 0.005元/千瓦时 | ||||
| (二) | 取用地下水 | 0.20元/立方米 | |||
| 二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7]13号)精神,河道采砂管理费已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 | |||
| (一)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营业性采矿、取土的 | 当地销售价的8%计收 | 采掘单位和个人 | ||
| (二) | 有河道管理范围内淘金(含其他金属和非金属) | 当地销售价的5%计收 | |||
| 三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从事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桂财税[2016]37号 | ||
| (一)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 2.0元/平方米 | |||
| (二) | 开采矿产资源 | ||||
| 1 |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征计 | 2.0元/立方米 | |||
| 2 | 开采期间 | ||||
| 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 0.8元/吨 | ||||
|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 | |||||
| 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 |||||
| (三)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 1.5元/立方米 | |||
| (四) |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 | 1.5元/立方米 | |||
| 防城港市港口区物价局监制 | 地址:港口区政府办公楼610号 | 价格举报电话:12358、286207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