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含农作物组培苗)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类型)
(一)项目名称: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含农作物组培苗)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类型):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二款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定,自治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含农作物组培苗)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审批条件(申请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应当加工、包装之外的农作物种子(如果树苗木、甘蔗种苗、农作物组培苗等)的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2、有专职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3、经营农作物组培苗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空调、冰箱、电子天平、无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设施和仪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含农作物组培苗)种子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办理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二)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
(五)农业部、农业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0-2862602; 投诉电话: 0770-2862265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含农作物组培苗)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8天)
不属于本局 申请材料不齐全
行政服务窗口岗位负责人制作决议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议文书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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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围的 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附件2
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港农种经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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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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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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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电 话 |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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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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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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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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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条件 |
申请注册资本 |
万元 |
仓库面积 |
平方米 |
种子检验人员 |
人 |
储藏技术人员 |
人 |
种子检验室 |
平方米 |
检验仪器 |
套台 |
种子加工房 |
平方米 |
加工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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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加工技术人员 |
人 |
自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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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关意见
审核人(章)
年 月 日 |
审批机关意见
审批人(章)
年 月 日 |
签发许可证 |
许可证编号 |
经办人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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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