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及农作物组培苗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农作物组培苗生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含组培苗)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组培苗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非主要农作物组培苗除外);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生产检验仪器设施设备条件应达到附件1要求(生产甘蔗种苗、农作物组培苗的除外)。
4、从事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空调、冰箱、电子天平、灭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和仪器设备。
5、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6、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生产甘蔗种苗的可免贮藏技术人员);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7、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8、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广西境内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广西境内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品种审定证书或审定公告复印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0-2862602; 投诉电话: 0770-2862265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
核发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8天)
不属于本局 申请材料不齐全
行政服务窗口岗位负责人制作决议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议文书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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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围的 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附件2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港农种生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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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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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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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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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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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生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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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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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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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条件 |
注册资本 |
万元 |
种子晒场 |
平方米 |
种子检验人员 |
人 |
生产技术人员 |
人 |
种子检验室 |
平方米 |
检验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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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面积 |
平方米 |
烘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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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签发许可证 |
许可证编号 |
经办人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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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