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单位:防城港市港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审批项目的审批(初审)办事指南
一、审批项目的名称、性质
(一)审批项目的名称: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审批(初审)
(二)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
四、审批条件
城市规划、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的意见;
3
.对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须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4.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的重建方案(包括设计图纸、重建协议或补偿协议等,重建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5.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注:上述材料是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核对。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 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
十、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70)2862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