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审批(初审)办事指南

  • 发布时间:2015-06-26
  • 发布人:admin
  • 责任编辑:gkqzfb
审批单位:防城港市港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审批(初审)办事指南
 
一、审批项目的名称、性质
(一)审批项目的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初审)
(二)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二)具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核准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械清扫能力证明材料,以及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的相关证明材料;
4、垃圾运输全密闭且自动卸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漏功能的证明材料;
5、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6、委托书;
7、申请人的注册资本证明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70)286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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