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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学前教育入园补助政策

  • 发布时间:2015-06-26
  • 发布人:admin
  • 责任编辑:gkqzfb
一、范围和对象
(一)资助范围。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附设幼儿班)及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
(二)资助对象。常住港口区的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等在园的适龄儿童。在确保孤儿、残疾儿童入园资助的基础上,优先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
二、申请程序
儿童监护人(父母)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领取《广西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两份,并据实填写,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受助儿童监护人和受助儿童的页面均需复印)
2.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村(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4.资助对象其他证明材料
(1)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及其复印件或民政部门的证明;
(2)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须提供残联发放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
(3)单亲幼儿。须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4)低保家庭儿童。须如实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请各幼儿园审核时注意把握低保证的分类及证件有效时间,对相关证件不在有效期的,需到民政部门办理证件审核后再行申报资助;
(5)下岗职工家庭儿童。须提供下岗证及其复印件;
(6)烈士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烈士子女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7)因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须有实际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且同时加盖镇政府(街道办)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公章;
(8)父母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幼儿。须村(居)委员会出具证明,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结论。
(二)审核及公示
1.幼儿园负责对家长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汇总并审核,提出受助儿童建议名单与等次。
2.经审核确认后,将资助儿童名单在园(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本幼儿园收集受助儿童家长银行卡(储蓄存折)资料,由家长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幼儿园填报《广西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附件2)(发一份电子档到教育局邮箱),并将申请表、证明材料、名单公示情况及结果等所有申请材料上报至港口区教育局审核及批复。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幼儿园上报的各种材料进行集中复核,复核确认后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幼儿园。
三、资金发放
入园补助金由港口区教育局通过银行卡(储蓄存折)统一集中发放给受助儿童家长后,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入园补助金。各幼儿园要以书面形式将受助学生名单、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告知受助儿童家长,并由儿童家长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附件3)。对于转学、退学的受助学生,自转学、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入园补助金,节余资金结转下一年继续用于学前教育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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